長江商報燒烤消息 ■ 菁城子(北京 媒體人)
  宋冬野現場演唱的《董小姐》,是去年非常流行的一首歌。我是從選秀歌手左立那聽到製冰機價格翻唱,才喜歡它。無論宋冬野和他的擁躉們是否喜歡,這首歌是被翻唱後才突然火起來。
  左立唱過這歌后,除了有一回和宋冬野合唱,再沒公開翻唱。他用1分多鐘把這歌唱火了,甚至沒留下一個完整版本,為何不再唱呢抗癌食物有哪些?也許是厭倦翻唱,想嘗試創作,但有個事實卻是:這首歌不是他想唱就能隨便唱的。因為選秀擅自翻唱,他可能早就侵犯了宋冬野的“權利”,只不過宋不予計較。同樣是選秀歌手的李代沫,因為翻唱了一首《我的歌聲里》走紅,被起訴侵權。
  那麼街邊賣唱青年呢?他們舞臺寒酸,不是街角就是地鐵G2000通道,不過在營利這點,倒是和賣票開演唱會的大明星沒區別。路邊一曲《春天裡》,也侵犯了汪峰的權利?如果答案是肯定,那就太有意思了,因為我們生活中聽到的音樂絕大部分處在“非法”狀態。不單賣唱違法,公共場所音樂基本要被禁止。這不是開玩笑:按照音樂版權法律和國際公約,營利場所的音樂使用要獲得授權。大概十年前起,音著協就發起國內首例“商場背景音樂侵權”訴訟,並向眾多商場、酒店、賓館、航空公司發函要求簽訂“背景音樂授權協議”。凡沒有得到授權,就可被訴以侵權。所以,你們家樓下洗剪吹店里播放的“最炫民族風”,十有八九也是“非法播放”。
  這大概是天底下最普遍的違法行為了。按音樂版權規定,買到唱片只能在家播放,個人欣賞;如果公開播放,取悅他人,就涉嫌侵權。“以營利為目的”才算侵權,這個說法其實非常寬泛。賣唱得錢、KTV點歌是顯而易見的營利,商場、洗發店播放音樂只想取悅顧客,不過既然它們是營利機構,那麼在這種公眾場合播放豈不也涉嫌“營利”?禁止營利性演唱或播放,會損害版權人利益嗎?現實是,如果沒有廣泛的“侵權傳播”,商務中心很多人根本沒聽說歌手,也不會去買他的唱片、聽演唱會。一件作品眾口傳唱,明星大紅大紫,他自己身價倍增,獲利機會明顯增多,怎麼會利益受損?
  從非功利角度分析,不管利益得失,只問是非對錯,僅就音樂版權而言,如果擁有音樂版權,創作者就有理由禁止任何人傳唱,這就阻止了他人對信息的自由利用。信息無處不在,創作音樂者是對音符加以利用,再將它匯入信息世界,所有人獲益。人類生活存在大量需要傳播、分享而不損害他人的領域,例如知識、語言、信息、觀念,甚至它們的自由傳播可引發爆炸性創新。這類領域如果人為建立“產權”,只會傷害真實產權。例如禁止商場播放未經“授權”的音樂,實際是侵犯商場使用唱片(或其他載體)的權利。
  當今越來越嚴厲的版權保護,是在鼓勵創新還是在遏制創新,錶面上不言自明,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。自人類有文明以來,版權產生不過幾百年曆史,在科技和信息自由時代,它的走勢如何還需探索。在立法從嚴的呼聲下,更需要冷靜看待。  (原標題:翻唱要小心,他們會告你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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